為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礦業轉型綠色發展,江西省近日印發了《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全省范圍內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礦山,按程序納入各級管理名錄,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工作體系。
《辦法》提出,綠色礦山在開發過程中,需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嚴格控制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按照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標準建設。
《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等方案,推進科技創新,落實資源高效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等措施,積極建設綠色礦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未建成綠色礦山的違約責任。礦山企業自納入綠色礦山名錄之日起,按規定享受土地、生態修復、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同時,建立綠色礦山退出機制,凡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不再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告。
在出臺《辦法》的同時,江西還多舉措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一是定標準,規范綠色礦山建設內容要求,實施了《江西省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9個行業省級地方標準。二是定指標,分類指導綠色礦山創建評估,出臺了《江西省省級、市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試行)》,分級分類指導、精細化管理全省綠色礦山評估工作。三是定整改,定期調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度,組織開展全省綠色礦山“回頭看”工作,全面核查已有綠色礦山問題,全面整改到位。全省實行周調度、月通報制度,每月通報整改進展,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